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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 10100220810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
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