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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6910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