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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9年度署聲議字第 718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26 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現行
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
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6- 1 條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
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
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
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