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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142680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49 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