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142680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49 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
為準。
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非現行
第 1007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第 1008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