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非現行 |
第 106 條 |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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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0 條 |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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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5 條 |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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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6 條 |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
礙其職務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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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8 條 |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
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