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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0604790 號
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非現行
第 111 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
其他部分,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