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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8年度署聲議字第 1441 號
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