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 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