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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40140 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