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
第 759 條 |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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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9- 1 條 |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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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1 條 |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
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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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3 條 |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
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