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 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 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如無前項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