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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39270 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3 條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
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 56 條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
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
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