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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13930 號
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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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應審查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名稱、價額、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住所、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
      (解)聘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
    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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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本部應依民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監督下列事
    項:
 (一) 財團法人每年一月底前應將其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報本部備查。
 (二) 財團法人每年五月底前應將其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運用及財產清
      冊,報本部備查。
 (三) 得派員檢查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財
      產保存、保管運用情形、財務狀況、公益績效。
 (四) 財團法人辦理各種業務,應依法令運用所捐財產及各項收入,並不
      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五) 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