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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0400 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184 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 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