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者, 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