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 10010034730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者,
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第 26 條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