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 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 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 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