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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00804281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21 條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