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 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 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 者,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 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