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受益權之讓與,準用之。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