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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5807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832 條
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 用其土地之權。
第 842 條
稱永佃權者,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 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