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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5807 號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現行
第 1 條
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
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
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832 條
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
用其土地之權。
第 842 條
稱永佃權者,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
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