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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99052155 號
律師法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37- 1 條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 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 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