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 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