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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32565 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 218- 1 條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
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