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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35685 號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現行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
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
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3 條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
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
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