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 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 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 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 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