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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99042473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現行
第 21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謂全年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 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補助費等各種薪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