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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23225 號
行政罰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非現行
第 14 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
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
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
,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第 20 條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
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
圍內,酌予追繳。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
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