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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29248 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