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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99022644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現行
第 14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每類之總
    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為新
    臺幣二十萬元。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一併申報之財產
,其一定金額,應各別依前項規定分開計算。
外幣(匯)須折合新臺幣時,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計算;有價證券之價額
,以其票面價額計算,無票面價額者,以申報日之收盤價、成交價、單位
淨值或原交易價額計算;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財產之價
額,有掛牌之市價者,以申報日掛牌市價計算,無市價者,以已知該項財
產之交易價額計算。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
    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
;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
取得價額。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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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一般事項
一、申報人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
    之各類公職人員(第十三款所稱「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之人員由主管
    府、院另行訂定)、同條第二項所定職務之代理人、同條第三項所定
    之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同條第四項所定指定
    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兼任之公職人
    員。
二、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所
    定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應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一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
    選人申報財產時,應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二);
    本法第七條所定之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除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表」外,並應填載「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如附表三);本法
    第八條所訂之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除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
    外,另應填載「公職人員變動財產申報表」(如附表四)。
三、公職人員就其本身是否係依法應申報之人員及有關申報事項發生疑義
    時,得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詢問。
四、申報表應逐項、逐欄詳細填寫或以電腦繕打,字跡不得潦草或模糊,
    並應由申報人簽名或蓋章。受理申報機關(構)若採網路申報方式,
    無須申報人簽名或蓋章,惟須有可資辨別申報人身分之電子簽章。
五、申報人應申報之財產,一律以申報表所填「申報日」當日之財產狀況
    為準,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全部財產,均應申報。
六、具有二種以上公職人員身分均須申報財產者,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
    機關(構)申報,並應將所有身分之「服務機關」、「職稱」及「機
    關地址」,併列於申報表。但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
    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七、有關金額或數字之填寫,一律以阿拉伯數字為之;金額之填寫,凡千
    進位處均應標明「,」號,除新臺幣外,均應表明其幣別。外幣(匯
    )須折合新臺幣時,均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為計算標準。
八、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無論其價值多少,均須申報。
    前項財產之申報,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如係於申
    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取得價額之申報方式,
    以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額為準;無實際交易價額或原始製造價
    額者,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市價為準。例如
    :「○年○月○日因買賣、贈與、互易、繼承」等原因,取得價額為
    「○萬元」。
    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各種事業投資,分別計算每類
    之總金額或總價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均須申報。
    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每項(件)價額達新
    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均須申報。
    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
    原因。
    外幣(匯)須折合新台幣時,以申報日之收盤匯率計算。
九、申報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二十歲者)各別所有之財產,符合
    第八點所定應申報之標準者,應由申報人一併申報。
    夫妻均為申報人時,仍應於申報表中申報配偶之財產。
十、申報人填寫或以電腦繕打申報表時,若其中有部分項目無可填報或毋
    庸申報者,應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字樣。但採網路申報方式者
    不在此限。
十一、申報人填寫或以電腦繕打申報表時,若有增、刪、塗改者,應於該
      增、刪、塗改處蓋章。惟採網路申報方式者,應上傳最新更正資料
      。
十二、申報表所列應申報項目各欄如不敷填寫時,申報人得影印該頁附於
      同類財產申報表之後,並註明總申報筆數及頁數;以電腦繕打者,
      應就申報表格式新增欄位填寫,並註明總申報筆數及頁數;惟採網
      路申報方式者不在此限。
十三、申報表末「受理申報機關(構)」欄應填寫全稱,如「監察院」或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