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 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 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律師於登錄時,應將律師事務所所在地通知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 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 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