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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15042 號
法務部法規諮商處理原則 (民國 86 年 11 月 17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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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法規諮商之承辦人對各部會之諮商,應檢視其內容,有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先請補正:
 (一) 法規諮商內容不明確者。
 (二) 未敘明該疑義之研析意見者。
 (三) 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而未先徵詢該機關之意見者。
 (四) 未檢附與請求諮商事項有關資料者。
民法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301 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
生效力。
民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899 條
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
不在此限。
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
原質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