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 ,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 關機關。
請求權人就同一原因事實所受之損害,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 議及向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或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 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者,在賠償義務機關協議程序終結或損害賠償訴訟裁判 確定前,法院應以裁定停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