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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99009082 號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現行
第 11 條
辦理講習執行機關(構)宜於接獲講習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講習。 講習通知應於講習前十五日送達應受講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