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91101605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
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核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者
,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