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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91101605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 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核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者 ,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