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91101605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
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核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者
,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