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 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核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者 ,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