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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55364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
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