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80000029 號
行政罰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非現行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