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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70005608 號
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非現行
第 31 條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
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