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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93年度署聲議字第 156 號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11 條
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 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 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