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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46887 號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