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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80046347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
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