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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80046347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
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行政罰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非現行
第 25 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
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
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