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40358 號
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230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