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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95年度署聲議字第 309 號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 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