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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96年度署聲議字第 364 號
民法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非現行
第 679 條
合夥人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者,於依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之範圍內, 對於第三人,為他合夥人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