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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6年度署聲議字第 287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101 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