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128 號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民國 84 年 07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13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