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