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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20644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
    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
    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
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
    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其
    未遂犯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
    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
    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第 4 條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
下:
一、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
    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五、其他收入。
第 5 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三、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前項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第 13 條
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有第十一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
    金額內返還之。
二、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三、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
    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第 34 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補償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
。
第 3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