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0980019070 號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27 條
戒治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辦理出所。